法治周末記者 孫繼斌 張貴志
趙元任,現代著名學者、語言學家、音樂家,曾是清華大學四大國學導師之一,“中國科學社”的創始人之一。他的故居位于江蘇省常州市青果巷16弄西側。2006年6月,江蘇省政府將其公布為省文物保護單位。這位先賢沒想到,在他辭世33年后,因為青果巷16弄的拆遷補償,引發官司,而且官司還打到了省高院。
2012年9月7日,常州市天寧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書》(常天征〔2012〕12號),并于同日發布《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及東側歷史風貌區修繕與保護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方案》)。青果巷16弄8號、9號房屋位于該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土地使用權人為趙與懷(已故)。現為趙與懷的兒子趙慶雙等后人居住。而趙與懷是趙元任的侄子。趙慶雙的母親凌亞萍老人也是實際使用人之一,F在,她和兒子房中的物品已被清空拉走。
行政訴訟打到省高院
去年12月,法治周末記者曾來到現場察看,發現16弄8號、9號是與趙元任故居相連的一個整體,趙慶雙等人在此居住。趙家說,這屬于趙元任故居的一部分。
據了解,對于趙元任故居的保護范圍,今年8月上旬,趙慶龍向江蘇省文化廳申請網上政府信息公開。8月27日,文化廳文保處通過郵件回復了“故居的本體范圍和保護范圍圖”。一審開庭時就當庭向法院提交,趙慶龍向審判長明確指出了涉案房屋在圖上的位置。一審時,趙慶龍是趙慶雙的代理人之一。
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在二審庭審中,天寧區政府和常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均未提出異議。法治周末記者在庭審現場注意到,天寧區政府雖稱“涉案房屋是不是文保單位不清楚”,但又一直強調涉案房屋是否是文保單位與案件無關。
記者注意到,對于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征收對象的問題,常州中院的二審判決是這么認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故政府因文物保護的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屬于文物的房屋。”對于這樣的說法,趙家及其律師感到難以接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協商一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也就是說,不能協商一致,就不能強行征收。”
記者注意到,類似的行政訴訟在全國出現過多起。據《三湘都市報》報道,2015年3月26日,湖南省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南法院2014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重點通報了在審理和執行該類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并通報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不可移動文物”被征收“民告官”二審勝訴》的案例。
報道說,鐘德霞在長沙市開福區熙寧街有棟老房子,因為一次土地征收,她和政府打起了官司。
最后,長沙中院判決撤銷岳麓區法院對該案的行政判決,確認開福區政府對鐘德霞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法。
報道如此點評本案意義:依法判決“民告官”案,政府不可“任性”執法。
趙元任,現代著名學者、語言學家、音樂家,曾是清華大學四大國學導師之一,“中國科學社”的創始人之一。他的故居位于江蘇省常州市青果巷16弄西側。2006年6月,江蘇省政府將其公布為省文物保護單位。這位先賢沒想到,在他辭世33年后,因為青果巷16弄的拆遷補償,引發官司,而且官司還打到了省高院。
2012年9月7日,常州市天寧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書》(常天征〔2012〕12號),并于同日發布《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及東側歷史風貌區修繕與保護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方案》)。青果巷16弄8號、9號房屋位于該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內,土地使用權人為趙與懷(已故)。現為趙與懷的兒子趙慶雙等后人居住。而趙與懷是趙元任的侄子。趙慶雙的母親凌亞萍老人也是實際使用人之一,F在,她和兒子房中的物品已被清空拉走。
行政訴訟打到省高院
去年12月,法治周末記者曾來到現場察看,發現16弄8號、9號是與趙元任故居相連的一個整體,趙慶雙等人在此居住。趙家說,這屬于趙元任故居的一部分。
據了解,對于趙元任故居的保護范圍,今年8月上旬,趙慶龍向江蘇省文化廳申請網上政府信息公開。8月27日,文化廳文保處通過郵件回復了“故居的本體范圍和保護范圍圖”。一審開庭時就當庭向法院提交,趙慶龍向審判長明確指出了涉案房屋在圖上的位置。一審時,趙慶龍是趙慶雙的代理人之一。
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在二審庭審中,天寧區政府和常州市政府的代理人均未提出異議。法治周末記者在庭審現場注意到,天寧區政府雖稱“涉案房屋是不是文保單位不清楚”,但又一直強調涉案房屋是否是文保單位與案件無關。
記者注意到,對于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征收對象的問題,常州中院的二審判決是這么認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故政府因文物保護的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屬于文物的房屋。”對于這樣的說法,趙家及其律師感到難以接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協商一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也就是說,不能協商一致,就不能強行征收。”
記者注意到,類似的行政訴訟在全國出現過多起。據《三湘都市報》報道,2015年3月26日,湖南省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南法院2014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重點通報了在審理和執行該類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并通報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不可移動文物”被征收“民告官”二審勝訴》的案例。
報道說,鐘德霞在長沙市開福區熙寧街有棟老房子,因為一次土地征收,她和政府打起了官司。
最后,長沙中院判決撤銷岳麓區法院對該案的行政判決,確認開福區政府對鐘德霞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違法。
報道如此點評本案意義:依法判決“民告官”案,政府不可“任性”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