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財產損失主要就是產生新的債務。關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債務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一)從夫妻分居后的債務特點來看,根據民法學上關于債務承擔的一般原則,債務的承擔者一般為債務的主體,而分居后在債務的主體上、行為上具有單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時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損失來負擔,既顯失公平,也與權利征收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相違背;
(二)從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條第3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我們由此可以推出分居后夫妻債務負擔的原則,即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例外情形,這樣做,對處理夫妻之間財產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離婚時在財產的處理方面往往發生爭議。《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既適用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也適用于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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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網本期特約婚姻律師簡介

劉 兵 律師
擅長領域涵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司合規與治理、財富規劃與傳承,知名法律顧問、沈陽市沈河區政協委員、遼寧大學客座教授、沈陽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門委員會副主任、遼寧電視臺新聞正前方特邀評論員。先后獲得遼寧省優秀公益律師、沈陽市優秀民革黨員、遼寧大學優秀法律碩士畢業生等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