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代表處所需資料有:
(一)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二)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三)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五)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六)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及大一寸彩照各4張
(七)代表機構的租賃合同原件2份;產權證明:房產證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加簽名或出租方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八)申請表格,由我司提供給有權簽字人及各代表簽字
注:以上第1至5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