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與期貨都是在買賣所買賣的標準化衍生產品,都是危險辦理的東西,都能用于危險對沖、套利、方向性買賣和組合戰略買賣等。
期權與期貨有根本性的不同:
(1)期貨買賣中,買賣兩邊具有合約規則的對等權力和責任。買賣兩邊都要承當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責任。假如不肯實踐交割,則有必要在有效期內平倉。期權買賣中,權力方在付出權力金后獲得以合約規則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標的財物的權力,而不用承當責任,責任方則有被迫履約的責任,不享用權力。
(2)保證金收取不同。期貨合約的買賣兩邊都要交納必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買賣中,買方不需交納履約保證金,只需求賣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他具有相應的實行期權合約的才能。
(3)保證金計算方法不同。期權對錯線性產品,保證金與標的價格間的聯系也對錯線性的;期貨是線性產品,保證金按比例收取。
(4)假如期貨合約被持有至到期日,將自動交割;而期權合約被持有至到期日,期權的權力方能夠挑選行權,也能夠拋棄行權,期權的責任方需做好被行權的預備,假如認購或認沽期權的權力方提出行權,責任方有必要依照合同約好實行賣出或買入標的財物的責任。
(5)合約價值方面,期貨合約自身無價值,僅僅盯梢標的價格;期權合約相似穩妥合同,自身具有價值,期權合約價值的商場體現就是權力金。
(6)盈虧危險方面。期貨買賣中,隨著期貨價格的改變,買賣兩邊都面臨著無限的盈余與虧本;期權權力方的收益隨商場價格的改變而動搖,但其虧本只限于購買期權的權力金;責任方的收益僅僅出售期權的權力金,其丟失則由商場價格決議,是不固定的。
(7)期貨持倉者每天收盤后需依據結算價進行每日無負債結算,關于結算后保證金缺乏的投資者進行追加保證金或強行平倉;期權買賣不需要進行盈虧結算,只需計算責任方的保持保證金是否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