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1.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周歲;
2.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的凈資產;
3.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把不少于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以及
5.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注解:最重要的資格是已擁有1000萬港幣(約850萬人民幣)資產達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