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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后三十日內發《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2、自確立申請日起六到八個月可以收到轉讓《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該證明需跟原《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
3、《核準商標轉讓證明》標注的日期為轉讓注冊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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