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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市場纖維成分標簽纖維成分分析 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保護消費者不受虛假標識的欺騙,歐盟于1996年制定了嚴格的關于紡織品名稱的法規96/74/EC,規定了各個紡織纖維的標準名稱以及在服裝中的標識方法等。隨著技術進步,歐盟又先后發布了97/37/EC、2004/34/EC、2006/3/EC和2007/3/EC,對96/74/EC的附錄I和II進行修改。2009年1月,鑒于96/74/EC指令已進行多次修訂,歐盟對其進行了改寫,發布了2008/121/EC,而96/74/EC作廢。2008/121/EC指令的附錄VII列出了這兩個指令的條文對比。
對紡織服裝纖維成分的檢測則采用96/73/EC(以及因技術進步而作的補充2006/2/EC和2007/4/EC)和73/44/EEC。
1. 法規適用范圍
(1) 紡織產品:任何專門由紡織纖維構成的原料、半處理品、已處理品、半成品、成品、半制品或者制品,無論采用何種混紡方式或制作方式的紡織品;
(2) 紡織纖維;
(3) 其他產品,如紡織纖維的重量百分比達到80%及以上的產品。
2. 法規要求
(1) 纖維名稱的規范:可詳見指令2008/121/EC的附錄I。
(2) 纖維誤差規定:僅含單一纖維的紡織品才能用“100%”、“純(pure)”或“全(all)”的字樣來描述;當紡織品由于技術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他纖維時,添加的其他纖維的允許量為:一般紡織品(2%)、粗疏紡織品(5%)。
(3) 關于羊毛產品的名稱:當羊毛產品中的纖維在此之前沒有被加入到其他產品中,且除了在產品加工過程之外沒有經過任何紡制或氈化工藝,在處理和使用過程中沒有被損壞時,該羊毛產品才可以描述為‘fleece wool’、‘virgin wool’或其他語言中相同的表達,表達方式詳見指令附錄II。對于混紡產品,當其中的羊毛滿足本條要求,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僅與其中一種纖維進行混紡時,才可以用上述名稱。
(4) 對混紡產品的規定
混紡產品中一種纖維的含量達85%以上時,應在其名稱后面寫明其重量百分率,或者標上“最少85%”,或者標明產品各成分的重量百分率。
混紡中沒有一種纖維的含量達到85%時,應至少標明其中兩種主要纖維的名稱和重量百分率,之后按重量順序寫上其他纖維的名稱。但是當各種纖維均小于10%時,就用“其他纖維”統一標明,或者給出每種纖維成分的百分率。
混紡產品的誤差:紡織產品中可以允許2%的外來纖維,但必須證明該外來纖維是由于技術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經過一道粗疏工藝,則可以放寬到5%;標識含量和實際檢測的結果可以允許有3%的加工誤差。
(5) 產品信息:指令中所涉及的紡織產品投放市場時,需要加貼標簽或標注,標明紡織纖維的名稱、描述和細節等內容,并使用歐盟成員國的本地語言。
(6) 特殊產品的標識:對于含有兩種或以上不同纖維成分的產品,應給出每一部分紡織品的纖維含量。但對于含量低于30%的纖維,該要求不是強制性的(主要的襯里除外)。對兩種或多種有相同纖維含量的紡織品組成的單元組,只需要貼一個標簽。
(7) 其他可不標識成分的特殊規定
對于產品中可見且獨立的、僅起裝飾作用的部分,當纖維含量不超過7%時,則不需要標識;
對于加有抗靜電纖維(例如金屬纖維)的產品,如果含量不超過2%,則同樣不需要標識;
紡織制品中的非紡織部分,包括不構成產品的完整部分的鑲邊、標記、邊飾以及裝飾帶,表面帶有紡織原料的紐扣和帶扣,附屬物,裝飾品,沒有彈性的絲帶,有彈性的線和帶子等,都不需要進行標識。 杭州佰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產品檢測服務領域已有豐富的檢測經驗。與TUV、SGS、MTS等跨國權威實驗機構有很好的合作關系,佰標是歐盟德國TUV授權產品代理,我們專業提供紡織品測試,皮革類產品檢測,建材五金測試,物理測試,食品級檢測(德國LFGB檢測、美國FDA檢測、法國DGCCRF檢測等)、紡織品相關檢測(甲醛含量測試、織分析.尺寸穩定性測試、牢度測試、度及其他測試)、AZO氮染料測試、DMF富馬酸二甲酯測試、ROHS測試、并且受理ONCAP認證(尼日利亞)、SASO認證(沙特阿拉伯)、KUCAS認證(科威特)、PVOC認證(肯尼亞)、阿爾及利亞認證等服務。歡迎撥打檢測認證咨詢熱線:0571-88757307聯 系 人:俞先生 手 機:13588212496郵 箱:tonyyu93@gmail.com網 址:www.ce-inc.org地 址:杭州余杭區良渚鎮好運路2-6號.2號樓1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