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機械式停車設備許可證咨詢
為了加強對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第二條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的監督檢驗(以下簡稱安裝監督檢驗)和在用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定期檢驗(以下簡稱定期檢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如果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第三條 安裝、改造或重大維修后擬投入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安裝監督檢驗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在用機械式停車設備應當按照本規程對定期檢驗規定的內容,每2年進行一次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機械式停車設備,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必須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需實施重大維修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重大維修的告知和報檢。安裝監督檢驗由實施安裝、改造或重大維修的施工單位在履行告知行為后,向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由使用單位或其委托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施工單位向規定的檢驗機構申請。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機械式停車設備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第五條 檢驗機構從事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安裝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至少應當配備《機械式停車設備檢測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附件1,以下簡稱《儀器設備表》)所列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應當滿足《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第六條 檢驗人員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安裝監督檢驗或定期檢驗工作。現場檢驗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機械檢驗員以上資格的人員進行,并必須配戴檢驗人員資格證胸卡。第七條 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第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安裝、改造或重大維修等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安裝監督檢驗,在使用單位委托的維修或日常維護保養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在用設備的定期檢驗。施工單位自檢的內容、要求與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并應當出具完整的自檢報告。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內容要求與方法》(附件2,以下簡稱《檢驗內容與方法》)中的規定,在提出檢驗申請或現場檢驗時,向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并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檢驗。第十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一)《檢驗內容與方法》中規定的,需要在現場檢驗前進行的技術資料審核已經規定的檢驗機構完成并合格;二)室內型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環境工作溫度應為-5~+40ºC,室外型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環境工作溫度應為-15~+40ºC,相對濕度應不大于95%;(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應的大氣壓力為86~110Kpa;(四)電源:380V、50HZ、三相四線制交流電源,在尖峰電源時,從電網變壓器至本設備總進電端的電壓損失不超過10%,電壓正向波動量不大于5%;(五)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六)檢驗現場應清潔,不應有與機械式停車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和設備,相關現場應放置表明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如所檢驗設備允許超出本條第(二)至(五)款要求,則必須有制造單位提供的證明文件方能實施現場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