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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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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3.1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見附件2);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見5.2、附件2);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見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見附件2);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見5.1、附件2);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附件2)。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4 許可程序4.1 申請和受理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4.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的“產品類別”欄填寫“混凝土輸水管”,“產品名稱”欄填寫“輸水管”, “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根據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所依據的產品標準以及擬申請的規格型號按表1的“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以及“備注”欄的要求填寫。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適用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4.1.2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4.1.3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相關產品單元的檢驗抽樣規則及其檢驗項目和判定標準的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